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 单方面撤销需“后果自负”

来源:365淘房 2019-08-0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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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市民林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随后就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几天后,林先生又与楼盘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支付了购房首期款。最近,林先生经过再三考虑,决定不再购买该商品房,理由是该合同对自己不利。因此,他致电本刊编辑,询问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昨天,本刊编辑联系开源律师事务所何江律师进行解答。何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林先生果真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其做法是不妥当的,主要在于:

1、开发商不存在故意利用原告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其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不满足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2、林先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重要事项不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不满足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3、开发商并未利用林先生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与其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也不存在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等显然不合理的情况,不满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4、开发商更不存在任何隐瞒标的物现状或迫使林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也不满足欺诈、胁迫的构成要件。

因此,林先生现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随便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并非长久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存在合同签订时的撤销事由,需要行使撤销权的,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利当然消灭。”何律师解释,因此,如果林先生单方面撤销该合同,就意味着不能获得证据支持,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应的权益也就得不到保障。(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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